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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所有权未转移时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29 16:47:47 来源:高丕泽
导读: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汽车所有权未完成转移的,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交强险责任如何承担?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李某试驾欲购汽车公司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朱某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搭乘电动车的温某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汽车公司与李某陈述,事发前李某所购车辆仍有部分款项未付,事故发生起因亦为汽车公司工作人员陪同李某前往取所欠部分款项,且根据汽车公司陈述,该车购车发票亦未交李某,故应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所购车辆所有权仍未转移。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即上路,在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情况下,汽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该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李某作为侵权人,二者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温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温某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温某乘坐朱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定温某承担事故30%责任。对于李某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划分问题,李某驾驶未取得临时牌照、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未安全驾驶,造成温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汽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该车辆由李某驾驶,是事故发生条件,汽车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亦有过错。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行为与汽车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行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上对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汽车公司作为所有人与李某作为使用人应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划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即事故发生的侵权人承担60%责任,汽车公司在未尽到管理责任情况下承担40%责任。
律师说法: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权未转移时责任如何承担
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肇事,汽车所有权未完成转移的,原所有权人与驾驶人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即上路,在车辆所有权未转移情况下,汽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该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李某作为侵权人,二者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温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与汽车公司之间责任划分问题,李某驾驶未取得临时牌照、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未安全驾驶,造成温某受伤,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汽车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该车辆由李某驾驶,是事故发生条件,汽车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亦有过错。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行为与汽车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行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上对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汽车公司作为所有人与李某作为使用人应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权未转移时责任如何承担?”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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