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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 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

2017-12-12 22:49:19 来源:高丕泽


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 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

导读: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 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法院判决: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应当承担选人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应否承担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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